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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使用协议

浏览次数:69040 信息来源:捷通公司 字号大小:

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使用协议

 

甲方: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车辆所有人

 

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服务。现甲乙双方就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的办理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定义

1.八桂行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八桂行电子标签须与八桂行卡配合使用,方可在ETC车道通行。

2.八桂行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并用于非现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IC卡。在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系统中,八桂行卡兼做通行券使用。八桂行卡包括记账卡和储值卡。

   (1)记账卡采用实名制,用户需在后台账户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账户中扣除当次通行费。

   (2)储值卡采用实名制,用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相关发行、客户服务等业务,与道路提供方共同保障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2.甲方向乙方销售并安装八桂行电子标签(具体价格以甲方通告为准),八桂行电子标签符合GB/T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

3.甲方负责电子标签及八桂行卡信息变更、充值、挂失、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工作。

4.甲方为乙方提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运营信息咨询及消费记录查询服务。

5.甲方确保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6.甲方承诺对乙方办理相关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购买、办理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同意按照《用户使用手册》及电子标签说明书正确使用。

2.乙方同意提供办理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3.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后7日内,应到甲方客服营业网点或经甲方授权的代理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及时变更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电话、营业网点现场、网站等方式,查询高速公路通行交易记录及消费信息。

5.乙方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记载方式并认可其准确性。

6.乙方办理的八桂行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记载的车牌号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车牌号应保持一致,一车一卡一标签,专车专用,若违反本约定乙方应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7.乙方不得自行拆卸、安装电子标签或擅自移用到其他车辆上,如违反,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终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服务、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后果。

四、八桂行电子标签、八桂行卡使用约定

(一)一般约定

1.八桂行电子标签

(1)乙方购买八桂行电子标签后,应由甲方或经甲方授权的专业人员安装。

(2)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以选择退货。乙方要求退货时,凭标签购买发票由甲方免费办理,甲方按发票价格全额退款。

(3)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1年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以选择换货或维修。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全新电子标签,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2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到甲方客服营业网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营业网点免费维修。

(5)八桂行电子标签因人为原因或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后造成损坏的,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6)八桂行电子标签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接设备,否则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甚至电池爆炸等危险,产生任何后果由乙方负责。

2.八桂行记账卡

(1)当记账卡账户状态为透支,乙方在通过收费车道时,该账户内所有记账卡将不能使用,乙方须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

(2)乙方记账卡账户如发生透支没续费时须先偿还透支款,续费成功24小时后乙方方可正常通行。

(3)乙方可办理注销记账卡,也可办理清户,甲方自受理清户申请之日起31日后,将乙方账户内余额退还。

3.八桂行储值卡

(1)储值卡不能透支使用,余额不足时应以现金全额支付通行费。

(2)乙方可办理清户,甲方自受理清户申请之日起31日后,将乙方通行费余额退还。

(3)甲方退还乙方通行费余额以卡片余额及31日内产生的账户回补、补录交易之和为准,如不能归还读取卡片信息,则以甲方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4.乙方遗失八桂行卡后,须办理挂失,挂失自甲方受理乙方申请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办理完成八桂行卡之日起1年之内非人为原因造成八桂行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免费办理换卡。八桂行卡属人为原因损坏或乙方原因更换八桂行卡时,乙方须交纳更换费用。

6.装有八桂行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

7.乙方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发生交易争议时,乙方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

8.甲方及道路提供方定期对电子收费系统进行维护维修,若因非甲方原因的停电或设备故障等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乙方须妥善保存现金缴费票据,作为日后处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据。

9.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八桂行卡记录如有异议,应自争议交易月结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

(二)特别约定

1.若乙方发生逃漏通行费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通行费账户资金,停止乙方使用电子标签及八桂行卡,同时按照甲方系统记载的通行记录追缴逃漏通行费。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2.甲乙双方充分理解道路提供方数据传输系统可能因通讯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或中断,如造成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可协助相关方解决。

3.乙方在驾驶安装有八桂行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行各地高速公路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

4.乙方预存通行费甲方不计付利息。乙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通行高速公路时,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5.八桂行卡自发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将不能使用,如乙方需继续使用,需提前持八桂行卡和电子标签到甲方所属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延期事宜。

6.车辆过户后,车辆新的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该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禁用后将无法使用,乙方需到甲方营业厅办理信息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即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和甲方的线上平台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在使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车辆通行信息等,甲方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从而更好的提供服务。

8.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方式对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乙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影印件、手机号码、银行账户、交通出行信息等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信息传输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单位等,以校验乙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乙方真实身份。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六、违约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即可视同违约,守约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相关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及其执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1.《用户使用手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可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适时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甲方将以在其营业网点张贴通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3.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甲方通告为准。

4.电子标签的使用寿命为5年。

5.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支付,如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应用于其他领域,乙方持有的电子标签和八桂行卡可自动对照使用。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领取并知晓《用户使用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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